精神卫生法第一案:患者起诉监护人和院方出院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海外网 2017-08-09 18:48 点击:

  自行办理出院手续对一般患者来说很容易,但曾被司法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徐为,却为此花了将近5年的时间。

  徐为已在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以下简称“青春康复院”)住了15年。从2012年开始,自我感觉“病情没有反复”的徐为,开始尝试出院,没想到却屡屡受阻。2013年5月6日,徐为以“侵犯人身自由”为名起诉自己的监护人和青春康复院,并要求出院。这是我国《精神卫生法》正式施行后,依据该法起诉到法院的首起案件,曾被媒体称为“精神卫生法第一案”。但徐为一审二审皆败诉,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直到今年7月6日,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向徐为作出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这才让事情出现了转机。近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从徐为的辩护律师杨卫华处得知,目前徐为已被准许自行办理出院手续。8月3日,徐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出院后想先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

  被以“未经监护人同意”为由拒绝出院

  徐为提起诉讼是在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出台后不久。该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者有权利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即起诉医疗机构或者其他个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显示,2000年,在澳大利亚打工的徐为因体检问题被遣送回国。徐为不满澳大利亚方面的决定,回国之后四处维权。2003年,徐为因琐事与父亲发生争执,指甲划伤了父亲的脸,最终被送入青春康复院,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徐为多次表示,经过治疗精神状况已经稳定,自己能够出院。而青春康复院方面坚持称,徐为要出院必须得到其监护人徐兴的同意——2008年,父亲去世后,其所在居委会指定徐为的大哥徐兴为监护人。

  徐兴却一直不同意。2013年5月6日,徐为以“侵犯人身自由”起诉徐兴和青春康复院。

  徐为试图通过司法途径使自己合理合法地出院,但均以失败告终。实际上,按照青春康复院方面的说法,只要徐兴同意,康复院就答应放人。然而在一次康复院组织的协调会上,徐兴当众表示:“他最好不要出来。”

  2015年,在最终判决前,法院走访了徐兴、徐为生母、徐为二哥以及其所在居委会的干部,由于后3者均表示无力在徐为出院后进行“监护”,承担不了监护人的责任,徐为只能在众人的“安排”下继续住院。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法院不支持徐为诉求的主要依据。实际上,《精神卫生法》第44条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但原审法院认为,徐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属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若要出院需征得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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