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杜润栓:“新的拍案惊奇”
来源: 北京新闻网 2018-12-04 11:55 点击:

近日,在北京举办了山西忻州崇实学校校长杜润栓因为肺结核疫情而被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论证会,专家一致认为这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典型冤案,是“新的拍案惊奇”,是失败的公共危机管理案例,它掩盖了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责任;忻州市前领导(已因腐败被判刑)嫁祸于人,制造了刑事冤案,有关法院任意扩大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也负有责任;教育局骗取资金,严重败坏了政府的形象。

据悉,论证会坚持“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的原则,主持人秉持中立的立场,专家发言没有预设的倾向性,完全按照法律及证据说话。

出席论证会的专家有:

张泗汉,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熊文钊,著名法学家,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宪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王文华,著名法学家,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

付小平,著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南京大学等校客座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丹红,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研究中心主任。

贾霆,著名律师,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著有《法庭较量》一书。

李国政,著名律师,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贵云,著名律师,北京润辰律师事务所主任。

宋彤,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国君,著名学者,中国律师观察网主编。

据当事人代表介绍:

崇实中学创建于1999年5月,在校生3500余名,是忻州地区最大的民办学校,生源来自原平临近11个县市,省城还有100多名学子慕名而来,中考连续3年全市第一名,是一所深受老百姓欢迎的好学校。

2012年5月14日,校长听班主任杨老师反映他班一个学生可能感染肺结核。校长立即委托校医汇报给崞阳镇医院分管疫情的卫生员赵先生。

2012年5月15日,原平市卫生局派了7名医生进驻了学校一个月,仅对453名师生39名炊事员作了排查,当时在校师生 3500余名。

确诊23位肺结核疑似者,其中12位住院治疗。

学生患病校长心急如焚,先后三次去医院和家中探望,并每人送去5000至10000元的医疗费和500元的营养费。

2012年8月9日,校长儿子杜永聪和原平市疾病防控中心主任去北京参加了国家卫生部组织的学校肺结核疫情研讨会。全国五所学校都定性为一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2012年9月1日暑假开学后,原平市教育局局长组织全市中小学体检,崇实学校疑似病人100例,临近育英学校也发现了几十例肺结核患者,各校多少不同都有。

后来市里怕群众恐慌就停止了体检。

2012年9月至12月,学校积极配合原平市政府先后垫付200余万元检查治疗费用,一半以上家长与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

可喜的是12月份后学校再无发生一例疑似患者。

2013年5月,教育局对全市23所私立学校进行了打分考核年检评估,最高分87,最低分60,崇实学校84分,居全市第三名。

2013年6月份,学校虽未正式招生,但本市与临近11个县市已报下1000余名学生,丝毫没有受到疫情的影响。

但个别同行们眼红嫉妒,于是别有用心的唆使部分患病学生家长上访。

2013年7月2日,原忻州市委书记董洪运(因腐败已被判刑)接见了三名上访家长。

董洪运明知这是一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但出于家长上访的压力,为推卸自己的责任,按责任事故做了处理,虚设了八个报案人......2013年7月10日原平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把校长与儿子、女儿、二儿媳刑拘,同时对学校进行了三次搜抄。把学校监控器拉断,把学校电脑等物资随便拿走。

2013年8月,原平市教育局让学校再交310万元启动资金允许继续招生办学。

可是310万元(高利息贷款)照数打到教育局账户后又朝令夕改。2013年9月份,教育局成立了崇实中学清算组,学校被封,账户冻结。

就这样一所苦心经营14年,拥有教职员工3500多名,为国家培养出近一万名优秀学子,多次在报刊杂志上报道的模范学校,一夜之间关闭了。

老师、学生、家长怨声载道,喊冤叫屈。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5日原平市三次判决校长以教育设施安全责任事故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年;儿子以教育安全事故责任罪判二缓三,二儿媳以受贿罪判十个月。

2016年5月26日,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校长犯教育设施安全责任重大事故罪判三缓五,儿子以此罪判二缓三,二儿媳判无罪。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研究中心主任吴丹红教授指出:

第一个问题,程序上的问题。

这个案件一共有四份判决和裁定,一般的案件里面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

因为刑事案件最高院有规定,发回重审只能一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只能一次,他两次发回重审,分别是2014年和2015年,材料里面没有这两份裁定书,我不知道发回的理由是什么,如果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身这个就违法了。

第二次他就不应该发回,第二次应该直接改判或者维持,不能再发回了,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鉴定的问题,鉴定都是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出的。

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目前存在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它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个鉴定机构,有一定的倾向性,因为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了,尤其像你这个案件,都已经逮捕了,他们通常会倾向于做有利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或者逮捕的鉴定。如果对这个鉴定不服的话,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然后由社会上的鉴定机构,比如第三方中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重新鉴定。

这个鉴定书里面我没有看到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人员的资质,正常的鉴定书应该是全的,有鉴定意见,后面是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这两个鉴定人有没有鉴定资格?要审查。他的职业里面是否包括这类鉴定?

因为他职业是有范围的,哪些是法医临床的鉴定,哪些是其他的鉴定,有文书鉴定、物证鉴定,很多种类,哪些是可以做鉴定的,职业证里面是有要求的,是有规定的。

这个东西必须附在后面,没有资质的话,原则上认为这个鉴定就是无效的,在法庭质证的时候要提出来的。

为什么这样一个鉴定要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来做,而不是一个中立的,比如可以叫法大鉴定机构来做,我们通常认为像这种重伤的轻伤的鉴定,按照人体重伤的鉴定标准,是很严格的。肺结核是可以治愈的,国家是免费治疗的,是可以治愈的,不存在因为肺结核引起什么颅脑损伤、胸部损伤等等,由这些来作为重伤的一个依据,不是因为肺结核认定他是重伤或者轻伤,而是因为后续的有什么其他的疾病。

第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这个罪规定有三个要件,第一个是明知,而且是教育设施有危险。

第二个,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第三个是有重大伤亡,这三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的。

学校是一个主管部门,但是主管部门不仅只有学校,一共有四个部门,第一是卫生行政部门,第二是教育行政部门,第三是医疗卫生机构,第四才是学校。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不管是传染病防治法还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些机构要各司其职的。

比如卫生行政部门要通报给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治治疗,学校就是报告,然后对相关的进行培训、健康教育还有处置。

对他们的分工是有明确规定的。

关于学校,一,教育设施安全问题,到底是不是硬件问题?

如果说是管理问题,那是软件问题;

二,有没有报告?按照你们的说法,事发第一时间进行了报告,而且卫生行政部门也派了七个工作人员进入学校。

过了一年以后,政府说你们没有报告,这个证据就存在矛盾了。

如果你们的证据证明,当时报告了,这个罪名就是要么你没有采取措施,要么就是报告不及时。这两个有什么区别呢?

如果你能够采取措施,你就要采取措施,如果你不能采取措施,你就要及时报告。

及时报告也认为履行了义务,因为它是一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实学校的能力是有限的,它报告了就认为它已经履行了义务,那就可以认为不构成这个罪名。

最后,为什么他还会这么判呢?

当时抓了以后,杜校长被羁押了差不多两年时间,在两年时间里,罪名数次变更。

通常刑事诉讼里面有一个潜规则,因为长期羁押,导致不得不对你进行判罪定罪,怎么样也要找一个罪名来。而他的外部压力是什么?

判决书里面讲的,疫情发生后,一百多名家长多次到省市、国家计生委等地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经济损失多少,是因为上访问题。他必须要给一个交代,要有一个人来背这个锅。你看他上访费用在判决书第五页,把上访费用都计算到这里面了。

我搜了,中国关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的判例,一共有20多个,我建议你把它列出来,我全部看完了,基本的情况都是:要么围墙倒下来把学生砸死了,要么电线触电把学生电死了,要么消防问题把学生烧死了,要么游泳池学生淹死了,要么足球门倒了把学生砸死了,而突发卫生事故,这个是全国唯一一例。

著名律师贾霆主任发言:

首先同意吴丹红教授的观点,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法律上只允许发回一次,第二次就得改判,不能再发回重审了。

第二,这个案子第三次的一审判决,还有终审判决,认定的证据有问题。

教育部门的监督卡、意见卡是案发以后签收的,之前没有合法的送达程序,这个证据怎么能认定呢?

还有认定证据里面有《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它只是一个规范性的文件,这不是案件的事实,不属于证据的种类,但判决书却作为证据引用了。

第三,本案缺少一个因果关系方面的鉴定。比如伤是轻伤还是重伤,这个有标准。

但是这个重伤,它形成的机理,它的因果关系如何,怎么造成的?

这个判决书里面是没有的。

判决书里面所采信的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只有原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报告、山西省卫生厅、教育厅的工作报告和国家卫计委信访处的信访专报,拿这些东西作为因果关系的证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果关系必须得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且肺结核是属于重大疫情,跟普通的轻伤重伤不一样,应该是很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由上述几个机构出具报告显然是不行的。

第四,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还是因果关系。

这个案子中法院的逻辑主要是招生的时候超员,造成教室的空间拥挤、不通风,导致肺结核疫情大面积爆发,这个因果关系的论证是不严谨的。

造成疫情大面积爆发的原因是肺结核的传染病,而不是校舍的不合格。校舍的拥挤超员只是一个条件,条件跟因果关系是不能混淆的。

第五,本案中有不可抗力的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

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疫情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由此可见,肺结核等传染病的爆发也属于“不可抗力”。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言外之意,“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不能由当事人承担。

本案被告人杜润拴所在的学校,虽然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而且也确实造成了肺结核传染病的爆发,但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故不应认定为犯罪。

最后,这个案子违反了“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

法律上虽然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这个罪名,但是不能说有这个罪名,逮到任何一个行为都能套上。

套这个罪名必须得有依据,关于疫情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只有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里面总共18条,里面囊括的罪名有妨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数十个罪名,唯一没有列举的就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既然刑法和司法解释里面都没有这方面的直接规定,直接就拿这个案子来套这个罪名,我认为是不合适的。

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张泗汉教授指出: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原意是校舍,包括教育教学设施存在重大隐患,明知他存在重大隐患,而不及时的报告,不及时的采取措施,结果导致人员重大伤亡。

符合这种情况,才能构成这个罪。现在看本案的事实,就是这些学生得了结核病,传染上了,时间一长,越传越多,最后鉴定有六个重伤,七个轻伤。

校舍教育设施、教学设施安全不安全,现在没有证据说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房子要倒了要塌了,砸死人了,教学设施存在隐患,弄不好就会引起人员伤亡事故,现在这些都没有,都不存在。

而且它这个判决也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它这个判决是不讲理的。

指东问西,对不上号。

学校疏于管理,造成重伤,危害公共安全,疏于管理,他什么管理?

管什么?是校舍还是教育设施?

没有,他没讲这个问题。只是讲了造成六人重伤,这六个人重伤是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的,跟校舍教育设施一点都沾不上边。

要构成这个罪有三个要件必须具备:

第一,明知校舍教育设施存在隐患。他们把学生得肺结核作为教育设施了,这是不对的,这不是一回事儿。

第二,不采取措施,也不报告。你很多材料证明,你学校报告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没有不报告。

第三,你不报告,也不采取措施,产生了严重结果。

这个罪是一个结果罪,如果没有这个结果就不构成这个罪。

后来六个重伤是由于校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不是。

判决书里面讲了一个理由,校舍太拥挤了,太拥挤了就挤出结核病来?不可能吧。

得了结核病,校舍拥挤,扩散快,这是存在的,这没问题。问题是结核病是怎么得的?

不是因为校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这个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前面那个行为跟后面这个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所以这个罪是不成立的。

著名法学家熊文钊教授认为这个案件是刑事案件,犯罪的构成,有点楞扯,确实是不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有几个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行为和结果应该有因果关系,但这个案子完全扯不上,明显不构成。但是忻州中院的判决为什么还保留了有罪?

如果定无罪,反过来,把无罪的人搞成有罪的这些人是犯罪的,他要去坐牢。现在这个问题很清楚。

学校2011年的合格证,颁发许可证的时间是清楚的,后来又来一个通报,2011年不合格,政府的行为是有问题的,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

政府在逃避责任,这是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是当地政府的责任,当地疾控中心有责任。

这是行政责任,政府的责任,要免职,要记过,要去向上级有关机关去报告。

出了六个重伤,七个轻伤事件,构成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要逐级上报,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是有的。就要求应该往忻州市报,往山西省报,他们报没报?

他们要报,县里面的乌纱帽没了,官员要问责。

实际上是他们想逃避责任,于是把一个学校出的事就控制在学校里面,把学校的校长弄成犯罪,来逃避他们的行政责任。

著名学者、中国律师观察网主编赵国君说: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是一个很简单的人为制造性的刑事冤案,证据的问题,事实的问题,千疮百孔,事实认定,本来是一个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成一个重大安全事故,是别有用心的。证据不用提了,本来就是假案,总是会出现证据有问题。

这个案件要定性,是公共事件个体化,明显是一个重大的公共灾难事件,找一个背锅侠,背的太冤了。

即便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来定,这里面也是有漏洞的。

如果说这个学校和学校的管理者本身存在问题,长达几年之内,有关行政当局,不论是教育部门、医疗部门还是其他各种部门,都是一路绿灯的,没有发现问题,一直褒奖。不能出了问题,就不追究前面的许多行政责任。

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家骏指出:

这些法官们抓软的,不抓硬的,张冠李戴,规避行政的责任。

你们过去给教育局的钱,他们借了要还,要坚决把这个提到日程上。

还有就是校长被抓去了,这是违法的,违反人权的。

从被抓那一天,只要进监狱了,看守所了,出来以后,按国家赔偿法赔偿。谁提议的,最后他自己也得负责任。

法学泰斗、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生导师组成员郭道晖教授指出:

定为重大安全事故罪,我不太接受。

说是安全事故,他的安全是人身安全,起了火,地震等等这些问题。

到底是罪还是非罪,此罪还是彼罪,重罪还是轻罪,的确必须搞清楚。

对杜润栓的定性,所适用的“罪名”疑有差误,学生染结核病与教育设施的问题似无关联。

著名法学家王文华教授分析:

第一,本案确实比较特殊,它的背景,除了上访、维稳,有其他的一些原因。但是不管背景怎么样,它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我认为是不符合刑法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

理由,第一条,分析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首先看它到底侵犯了什么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放在刑法的哪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什么叫公共安全罪?

当然讲的是校舍设施,这一法条也写的校舍和其他的教育教学设施。

第二,客观行为,要么就是不采取措施,要么就是不及时报告,而这个校长以及他所在的学校,采取措施了,及时报告了,都否定了这个罪名。

第三,主观上他明知还不采取措施,还不报告,这个立不住。

没有明知的要件,也没有这样的客观行为,为什么要追究他的责任呢?

客观归罪,刑法上有一个术语叫客观归罪,因为你造成了这样一些后果,造成了这样不良的影响,于是给你安一个罪名,让你背一个锅,这是刑法当中要严厉杜绝的,要严重防范的。

 

第四是因果关系,刚才论证的很多了。

第五是罪名,罪名是不恰当的。

对他扩大司法解释,扩大解释是允许的,但是也是有边界的,能扩大到什么地方,必须在法律词汇的语义的射程以内,不能歪曲他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扩大解释。

不能把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扩大到各方面,设施应该是一个硬件方面的条件,不是管理条件。

这个明显是混淆了。

最后一点,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罪是怎么规定的,刑法是怎么规定的,你就按照刑法的规定来,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根据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当然刑法上不叫无罪推定,不管从实体法的原则,还是从程序法的原则,都推不出杜校长他的行为构成了138条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著名学者付小平教授指出:

这是一起典型的个人意志决定的不是案件的案件。这个案子定性是怎么来的呢?

你看2013年7月2号,时任忻州市委书记的一句话:

这是一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要严惩杜润栓,封闭学校,就这一句话,整得所有部门非要给他安一个罪。

这根本就不是一个什么案件,各个部门为什么要把它办成一个案件?

是领导说了,定性了,这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那就必须把它办成案件。怎么能办成案件呢?

以学校的管理也好,食品卫生也好,与结核病没有必然的联系。

法律上到现在为止,还没查明他的肺结核病与学校的管理、住宿条件有关。

这个学校不是在2012年、2013年查的时候,才有这个学校。

学校办了十几年二十年,每个教育局的领导,当地的领导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你们当时干什么呢?

公共突发事件一发生就这个不合格,那个不合格,如果没有公共突发事件呢?明摆着就是某个领导的意见,要弄你。

著名律师李国政表示:

首先说这个罪名是错误的,不符合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这个罪的法义,刑法138条,法义是说出现重大伤亡,尤其是外伤,而本案是由一个学生传染肺结核病,导致疫情传染,跟刑法规定的138条风马牛不相及,事实认定错误,是典型的冤案,根本不符合刑法的原则,罪刑法定。

当地政府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追究行政管理部门教育局、卫计委的玩忽职守罪。

最后专家一致认为:

本案是人为制造的典型冤案,是“新的拍案惊奇”,是失败的公共危机管理案例,它掩盖了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责任;忻州市前领导嫁祸于人,制造了刑事冤案,有关法院任意扩大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教育局骗取资金,败坏了政府的形象;校长杜润栓无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成立;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封闭学校错误,成立清算组错误。

专家建议地方当局退还学校垫付款及风险保证金500多万元、再启动资金310万元,赔偿整改的200多万元资金,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制造冤案的法律责任,准许学校恢复运营。

参加会议的还有来自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法制晚报、《法律与生活》杂志、《中国报道》杂志、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中国投诉网、国际新闻网、人民在线、香港国际评报、华夏时报、中华时报的主任记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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