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永定、余明:内保外贷中的资产转移隐忧
来源: 《财经》杂志 2017-08-09 19:40 点击:

  余永定、余明:内保外贷中的资产转移隐忧

  在目前形势下,部分企业仍可能会利用内保外贷的通道转移境内资产。比如以境外平台公司为借款主体,以境内资产作为抵押,向境内银行申请内保外贷,继而在债务违约的情况下,通过境内担保行对外履约,从而将境内反担保资产转移至境外。

对在国际市场上信用评级低或仍没有企业信用评级的企业来说,内保外贷是一种简便快捷、低成本的融资工具。图/视觉中国对在国际市场上信用评级低或仍没有企业信用评级的企业来说,内保外贷是一种简便快捷、低成本的融资工具。图/视觉中国

  余永定 余明/文

  近日,因一笔内保外贷业务逾期,乐视在境内作为抵押的资产,被银行依法申请冻结。随着该事件发酵,内保外贷业务渐为人知。事实上,近两年中资企业在境外的一些大手笔投资,其资金重要来源亦是内保外贷。

  内保外贷是指:境内总公司出面担保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担保函;境内银行对境外银行出具保函;境外银行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内总公司下属境外企业发放贷款;贷款既可以是外币也可以是本币,既可以用于境内也可以用于境外。

  对在国际市场上信用评级低或仍没有企业信用评级的企业来说,内保外贷是一种简便快捷、低成本的融资工具。同时,内保外贷也给境内银行带来保函费。而境外银行可得到一笔低风险信贷资产。可谓实现“三赢”。内保外贷是受到企业和境内银行欢迎的一种融资方式。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内保外贷因顺应了近年来外汇监管由“控流入、扩流出”向“控流出、扩流入”的转变,而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政策支持。比如,2017年1月23日,央行下发特急文件《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9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进一步放宽了境内企业从境外获得融资的限制,以往内保外贷需按全额计算。

  但这一政策的有效性及在跨境资本流动中能否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则有待进一步观察。当下看来,企业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隐忧犹在。

  “9号文”新政初衷

  “9号文”是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框架文件,具有重大意义。众所周知,中国并未完全开放资本项目,资本跨境流动受到各种限制,例如,居民购买美元要受到每年不超过5万美元的额度限制;非居民只有在经过资格审核,才能按规定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在兑换成人民币之后,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于中国的证券市场。而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则是希望建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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