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学者:应确保金稳会工作不仅限于监管协调
来源: 上海证券报 2017-08-09 19:41 点击:

  弥补监管短板 完善监管体制

  □曾刚 贾晓雯

  近几年我国金融体系快速膨胀,金融市场波动增加,金融风险不断暴露,反映出我国现行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创新及混业经营的发展需要,监管制度短板愈发明显,存在监管真空及监管重叠并存、监管套利现象滋生、对行为风险及消费者保护重视不足、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等问题

  从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来看,未来监管改革的方向有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并重;二是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三是加强监管协调与决策机制建设

  日前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这为弥补监管短板、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确立了基本的方向。

  金融监管模式分类

  通过对金融监管理论与各国监管实践情况进行梳理发现,金融监管在组织结构模式上大致可以从以下两个维度进行分类:一是根据被监管对象机构类型及业务活动,可以分为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二是根据监管目标,可以分为审慎监管(本文主要指微观审慎)与行为监管。

  机构监管主要适用于分业经营,最早产生于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1933年,美国立法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对商业银行业务及投资银行业务进行严格分离,形成了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模式。针对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单一性特点,美国在此时期的监管模式以机构监管为主,即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商业银行,证券业监管机构监管投资银行,而保险公司则由保险业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机构监管以金融机构为监管重点,在分业经营模式下起到了较好的监管效果。但随着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金融业务出现跨业、跨市场的交叉,原有的机构监管模式逐渐不能防控金融风险的交叉传染,因此功能监管模式应运而生。

  功能监管理论同样来自美国的金融监管实践。按照美国前财长Robert Rubin的定义,功能监管是指“一个监管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种特定的金融功能由同一监管者进行监管,无论这种业务活动由哪一个金融机构进行。”从上述定义可见,功能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而不是金融机构本身。比如,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对所有的信贷类业务实施统一监管,而无论这些业务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供的。功能监管强调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这有利于缓和监管职能冲突,减少监管真空及监管重叠,消除监管套利,适应了混业经营趋势下防控交叉金融风险的需要,能够实现对金融体系的全面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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