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长租住房有了法律保障 可改造闲置厂房办公房
来源: 世纪经济报道 2017-08-09 19:41 点击:

  长租住房有了法律保障 

  李一戈

  最近有两部法律、法规正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部是《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一部是《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是首次将住房租赁纳入法规调整的范围。如果说拿地属于房地产开发的前端,销售属于中端,那么,租赁就属于房地产开发的后端,即住房交付后的范畴。这部分的社会关系急需用法律法规予以调整规范。

  住房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房地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我个人理解,法律制定的时间稍长,条例相对快一些,而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不能再拖下去了,故以条例形式调整之。

  据统计,我国大约有1.6亿人在城镇租房居住。而提供租赁住房的多以个人为主,零散,管理难度巨大。虽然《征求意见稿》鼓励签订三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但供应端的结构,决定了培育长租住房市场颇为不易。

  培育长租住房市场,必须从租赁市场的源头也就是供应端下工夫。我就联想到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有朋友会奇怪,《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只字未提到住房租赁,为何将二者联系起来?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

  按照前款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也就是说,如果《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后得以通过,那就意味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取得了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权利。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后,可以不可以建设商业性住房?以我个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应该是允许的。当然,《修正案》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还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体的出让转让办法,正是我想提出建议的地方。即,鼓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长租住房。据国土资源部2013年初步统计,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4200余万亩。将其中一部分拿出来建设长租公房,可以相当程度地缓解当地的住房紧张问题。当然,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房价压力比较大的大城市、特大城市,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没有家庭的支持,开头几年买房比较困难,一般都是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如果当地有配套相对完善、管理相对规范、租金适中又能长期租赁的住房供应,我想年轻人是会选择的。

精华推荐

首页 | 国内新闻| 房产| 财经| 美食| 娱乐| 汽车| 教育| 健康| 图库| 创业| 科技| 民声| 扶贫

北京新闻网 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版权所有:北京新闻网 () © 2012-2017 All Right Reserved.